宁夏印发《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记者近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宁夏力争2年内完成宁夏水泥行业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凡因烟气超低排放不达标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须在改造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巩固蓝天保卫战整治成效的重大举措。”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改造后水泥行业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毫克。改造内容涉及采用高效除尘、脱硫、脱硝及低氮燃烧、分级燃烧、智能控制等新技术,实现超低或更低排放,企业须更换符合超低排放监测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水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治理规范标准要求,物料全部实现封闭贮存和运输,禁止二次倒运,企业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并安装氨逃逸自动监测设备,杜绝氨排放超标。
依据政策,自治区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对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市县(区)政府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给予配套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企业将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通过认定并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如果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弄虚作假、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现象,则实施停产整改、追回奖补资金、5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其他生态环保专项资金。(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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