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理论的新基石
【摘要】人民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反复探索形成的,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得出的理论性认识和规则体系,是历史的产物、实践的产物,展现了中国的民主形式与人民民主本质的内在关系。“三统一”和“协商民主”两个理论论断,揭示了人民民主有序性和广泛性在民主形式上的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论断科学概括了人民参与政治全过程各环节是人民民主真实性的实现形式要素。“三统一”“协商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共同构成对人民民主实现形式与人民民主本质之间关系的完整阐释。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人民民主理论,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在中国的政治实践,成功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现代化进程,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践表明,人民民主是符合中国实际、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人民民主理论和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反复探索形成的,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得出的理论性认识和规则体系,是历史的产物、实践的产物。在抗日战争初期,我们党根据中国革命实践和国家历史任务的需要,推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提出了人民民主的概念。在人民民主观念的指引下,我们党带领人民探索创立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开启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在系统总结建国前后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1世纪初,我们党相继提出了人民民主的“三统一”和“协商民主”两大理论论断,我国的民主形式与人民民主本质的内在关系的理论阐述不断深化。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的重要论断,进一步总结了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实践经验,科学概括了人民参与政治全过程各环节是人民民主真实性的实现形式要素,使人民民主理论形成了对我国的民主形式与人民民主本质的内在关系的完整阐释,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统一”:人民民主的有序性要求党的领导和法治
人民民主是一种独立的民主形态。人民民主起源于中国革命实践,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形成的,既广泛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和苏俄式无产阶级专政。西方国家的民主观以民主形式的制度论回避民主的本质论。英美式西方民主通过一系列貌似平等的形式和程序,通过暂时和局部让利于中下层群体的策略,掩盖了只有资产阶级代理人才能执掌政权的民主实质。苏俄式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是适应于工业先进国家的政权构成形式,不足之处是在体制上没能始终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平衡。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探索发展适合自身国情、能够解决本国历史任务的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制度。
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实质论,同时坚持民主形式的扬弃论。人民民主在阶级内涵上是最为广泛的民主,这一本质的实现形式需要独立探索,在本国国情基础上,批判继承人类追求民主历史中形成的一切文明成果。事实上,一般民主、普遍民主、绝对民主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但在历史上存在的阶级的、具体的民主,则总是具有可以为后人继承、借鉴的一般的普遍的因素。因此,应深刻理解和把握民主的阶级本质,注意认真总结和批判继承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在民主实践中创造的文明成果。
经过多年的政治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贯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保障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推动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完整准确地概括了人民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三统一”。
“三统一”的理论论断深刻揭示了发展人民民主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实现人民民主的理想,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政治混乱和改旗易帜。人民群众要掌握国家政权,成为社会的主人,需要有一个能够集中代表和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需要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既需要有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领导力量,也需要能够体现和服务于实现人民民主的法治体系,三者有机统一,才能保障人民民主政治的有效运行。
“三统一”鲜明指出人民民主不采用西方政党制度,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无产阶级政党作为“领导党”,通过领导人民创建崭新的政治制度,保证其所领导的民主政治是维护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利益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实现。在政党制度上,人民民主区别于西方民主也区别于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其明确了各社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即中国各政党的政治地位及其政治关系。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的广泛社会内涵决定了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地位;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团结与合作,为多党合作提供了共同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目标,推动了政党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并决定了各政党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地位和政党制度的运行方式。
“三统一”的理论论断强调人民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人民民主政治创立的法治体系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了在法权意义上规定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政治地位,还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切实的贯彻和体现,以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在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全过程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历史实践表明,坚持“三统一”,中国的人民民主有序运行,发挥了预期的政治功能。在政治民主层面,锻造出具有卓越政治领导力的执政党,有效整合了多元的社会利益,保持了政治团结;在社会民主层面,有效调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成功完成。
“协商民主”: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要求寻求共识的协商机制
人民民主要求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团结。民主政治是通过多元利益表达影响国家政策以应对经济社会矛盾的政治形式。西方民主的权力构架和程序是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竞争和博弈机制,以“赢家通吃、愿赌服输”的规则应对经济社会矛盾,无法实现广泛团结社会各阶级阶层的目的。人民民主的功能是“求同”,这一初衷和目标决定了人民民主更多地要以充分“协商”为基础,而不应采用激化利益分歧的“竞争性政治”。
政治协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便充分融入了我国的政治生活当中。在近代中国,非同质性的不同阶级阶层为挽救民族危机、实现民族复兴共同奋斗,共同利益使他们摈弃特殊的、具体的利益分歧。中国革命的成功经验表明,“共同利益”能够为不同阶级阶层的持续合作提供坚实基础。
把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一个基本概念和机制特质提炼出来,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1991年,江泽民同志最早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他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党的政策文件中引用这一论断,正式提出协商是我国民主的两种形式之一。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首次从国家重要文献层面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此后,我国开始了关于民主政治建设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地位的理论讨论。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重要论断。
协商民主是贯穿于我国民主政治方方面面的独特机制。我国的协商民主,是对政治主张之间“多数决”模式的扬弃。不同于票决程序之前设置的协商环节,它是在各种观点看法之间交流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更加成熟更加全面的认识,即在征得各方的接受后,再进入表决环节。协商民主使得我国的政治表决常常出现“高票通过”“一致同意”等现象,这些现象并非迫于政治压力,而是充分协商的自然结果。不把握协商民主这一实质,就不能充分理解我国协商民主的独特性,也不能准确理解我国的民主政治。
我国的协商民主能够达成为各方所接受认可的“更佳”方案,是因为其机制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内核,特别是广泛团结的要求:一是协商主体多元,包括社会各政党、各阶级、各团体和人民群众;二是协商议题重要集中,国家的大政方针、各协商主体共同关心或关涉重大利益影响的问题,均要协商;三是协商方式包容理性,包括对话、讨论、沟通、辩论、协调和妥协;四是坚持共识优先原则,在投票表决之前尽可能形成共识,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可以延迟投票,继续协商,以争取较多数人的支持。
协商民主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有效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商民主的制度、规则、措施,使得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进入政治过程特别是政策的形成过程当中,最终的政策方案也将体现这一民主过程的结果。协商民主,避免了西方民主中利益表达与政策决策之间“玻璃墙”和“两张皮”等现象,能够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身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身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法落实的弊端。
总之,协商民主要求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充满了中国智慧。协商民主使得我国的政治决策具有“共识”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共同目标最优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要求人民参与政治全过程各环节
人民民主坚持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政权要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能变质为“少数人所得而私”。西方宪政民主观认为,民主只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执政者的过程,民主存在于国家机关之外。因此,选举成为民主宪政的要义。在西方国家,选举就是人民通过行使主权意志将自己的政治权利让渡给代表他们的代理人,选举将国家机器和主权民众联系在一起。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和政客把民主等同于选举民主,把这一民主形式作为“普世标准”,并以此为由诋毁我国民主。
而人民民主观认为,国家由少数人管理而人民只是享受各种福利,并非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所不同的意义。只有在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在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并不是真正的民主。人民只有控制政治过程的具体环节,才能有效控制国家的政治过程,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性质。人民民主观认为,人民不仅要享有选举权,还须享有国家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才能存在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政治机器之内。
人民民主不仅要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要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的主体地位要生动、具体的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各环节。我国宪法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性意义,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人民民主政治,给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参与国家治理的机会,也要求各级干部主动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诉求,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民主”的重要论断,准确地概括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素与人民民主本质的内在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全过程民主的实现形式,把人民民主的本质体现在我国政治制度的全过程各环节,保障政治运行过程和政治权力行使能够“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国家的方针政策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论断,指明了人民民主的完善方向,引领人民民主迈向“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和“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更高境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完善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治建设,要继续凸显全过程的要素,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的、现实的体现到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的、现实的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的、现实的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上来。
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够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由人民共同商议决定;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行使选举、监督、罢免等权利对国家事务进行统治与治理;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基层政权组织成员;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每一项法律制度都能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政府部门广泛听证、广开言路,重大行政决策更加顺应民意;形成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畅通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反映问题渠道,把权力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让人民在广泛参与中充分表达意见,让国家各项制度从设计到运行都能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的人民民主必将实现更高的民主理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比较政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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