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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紧急立法:为政府实施最严格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

2020年02月10日08:13 |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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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合肥2月9日电(韩震震)2月9日下午,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安徽及时成立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于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迅速出台一系列疫情防控的政策文件。

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从安徽省人大了解到,安徽省流动人口多,地区差异较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节后是各类人员大量外出流动、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也是“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的关键阶段。作出该决定,是为确保中央及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律依据,坚持全省疫情防控一盘棋,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决定共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群防群治,强化信息公开和宣传,营造众志成城的良好社会氛围等等。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和工作要求,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地毯式滚动摸排,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为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救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明确单位的主体责任

决定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群防群治。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决定对基层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决定明确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开发区)内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决定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个人逃避隔离不但违法还失信

决定还明确要强化信息公开和宣传,营造众志成城的良好社会氛围。

决定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和健康宣教,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决定还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责编:肖鑫、唐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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