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议案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刑法的建议,拟订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详细] |
修改一: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原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草案修改】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修改二: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受贿可定罪 【刑法原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草案修改】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 媒体解读 ·广州日报:打击腐败瞄准官员子女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详细]
·西安日报:“最高刑提至10年”是权宜之计 将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能否让群众满意呢?在笔者看来,如果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的刑罚进行比较,提高后的最高刑期仍然无法实现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均衡,目前备受质疑的问题仍然存在。近年来贪官越来越“看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罪名,无师自通地找到了这个逃脱法律制裁的“护身符”,立法者不得不修法提高该罪的最高刑期。这显然是在仍然缺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前提下的一个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命运,最终要走上“以贪污论”的消亡之路[详细]
·新京报:已离职公务员受贿首次进入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向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详细] |
| 博友热评 贪官还想利用财产来源不明罪当“挡箭牌”? 看了报道,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全国人大正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这就意味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不再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一刑法规定从1988年到现在已经实施了20年,应该说对遏制官员腐败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详细]
呼吁坚决堵死官员犯罪的免死通道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本人一方面感到些许欣慰,原因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我本人持强烈而坚决的反对态度,对此罪行判罚的加重,多少是对民意的回应和安慰。另一方面我还是感到很遗憾,很多官员仍然恶意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贪污受贿重罪理应所得的严重制裁,因此违背法律的公正和平衡。为此我还要再次大声疾呼,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取而代之为贪腐罪,坚决堵死贪官们的这一免死通道![详细]
色贿、吃贿、价差贪,也应受到严惩 丑人注意到,这些条款还只是局限于一些贪官的身上。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延伸到有背景的老总,或者很明、“很合法”,但明显的占了国有资产的便宜的暴发户们的行为上。 这些人要么通过“色贿”,“吃贿”等拉拢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将本来值数亿元的国有资产,动辄几千万,甚至几百万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或者一些本来值几百元的物品,销售给国有企业或者地方政府采购部门那里便成了几千、几万。 这些人在合法的外衣下,干着违法的勾当,这种“价差贪”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刑法修正案中也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严惩贪官的同时,也加大对巨额财产不明、不合理的老板的处罚力度。[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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