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落入“个性官员”编织的“玫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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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3日13:55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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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在历来循规蹈矩的中国政治舞台上,随着一批批个性官员以鲜明的施政风格展现着自己的才华和个性,为中国政坛吹入一阵阵新风,这些个性官员们通过铁腕施政挑战着官场上的诸多陈规陋习,他们的所作所为让人民群众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个性官员”也因此成了近几年来各大媒体频频使用的最热门的一个词汇。
那么,什么叫“个性官员”?个性,是指一个人的比较固定的特性;官员,是指各级领导干部。而“个性官员”的提法却无从考证,大约三四年前它才开始进入当代中国政治学的词库。比如,自称“国家财产的‘看门狗’”的铁面原审计长李金华;敢于“说狠话”、被誉为“灭火部长”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敢于“乱世用重典”、数次在中国大地上刮起“环保风暴”、自认“仗义”和“霸道”的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敢于在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怒斥教育乱收费问题、点名痛批天津等八省市落实贫困生助学贷款政策不力的原国家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等,他们被冠之以“个性官员”,并赢得了人们的称赞实属当之无愧。
可是,人们在对“个性官员”近乎狂热的“一边倒”的喝彩声中,也需要冷静看待这一现象。官员大概有清官与贪官、庸官与能官、强官之分,老百姓恨贪官是毫无疑问的,但有“廉”无为、有“勤”无绩,同样不受欢迎。而有的所谓以强悍的作风、铁腕的手段而“著称”的“个性官员”,乍看倒也有“本事”,做决策搞“一言堂”,抓建设搞“乱集资”,惩干部搞“扛黄旗”,甚至提出了危言耸听的“砸牌论”(即“谁砸××牌子,就砸他的饭碗”),请问谁有资格砸一个地方“牌子”?只有主要官员的劣迹才有可能毁掉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牌子。凡此种种,肆意践踏民主与法制,即使再“廉”、再“能”、再“强”,恐怕也不会受到人民最广泛的欢迎,有的官员以微弱多数票当选高官更应从人大代表犹豫的眼神中自我反省。
因而,人民需要的好官应当是既廉又勤、既能又强,既充分发扬民主,又遵守党纪国法的“好公仆”。但也有人认为,要想干出点“名堂”,就要敢于突破法律、法规的某些“禁区”,没有适度的“良性”违法,就无所谓“改革”与“创新”,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法盲表现。法是活的,通常给为官者以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况且法在实践中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予以修正直至废除。反之,假如官员都可以根据个人施政偏好随意解读、歪曲、践踏法律,哪还谈得上什么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呢?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
由此可见,官员特别是称之为“父母官”的地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展示自已的个性、抱负与胆略的行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应当鼓励的,但必须把权力的运用严格控制、约束在依法行政的框架范围内。人们在欢呼、赞美“个性官员”过程中,也需谨防落入靠“人治”为政治“卖点”、靠践踏法律“红线”为升官“捷径”的所谓“个性官员”编织的“玫瑰陷阱”,但愿“个性官员”施政行为在日益加强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能代表最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金笔头)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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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叫“个性官员”?个性,是指一个人的比较固定的特性;官员,是指各级领导干部。而“个性官员”的提法却无从考证,大约三四年前它才开始进入当代中国政治学的词库。比如,自称“国家财产的‘看门狗’”的铁面原审计长李金华;敢于“说狠话”、被誉为“灭火部长”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敢于“乱世用重典”、数次在中国大地上刮起“环保风暴”、自认“仗义”和“霸道”的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敢于在教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公开怒斥教育乱收费问题、点名痛批天津等八省市落实贫困生助学贷款政策不力的原国家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等,他们被冠之以“个性官员”,并赢得了人们的称赞实属当之无愧。
可是,人们在对“个性官员”近乎狂热的“一边倒”的喝彩声中,也需要冷静看待这一现象。官员大概有清官与贪官、庸官与能官、强官之分,老百姓恨贪官是毫无疑问的,但有“廉”无为、有“勤”无绩,同样不受欢迎。而有的所谓以强悍的作风、铁腕的手段而“著称”的“个性官员”,乍看倒也有“本事”,做决策搞“一言堂”,抓建设搞“乱集资”,惩干部搞“扛黄旗”,甚至提出了危言耸听的“砸牌论”(即“谁砸××牌子,就砸他的饭碗”),请问谁有资格砸一个地方“牌子”?只有主要官员的劣迹才有可能毁掉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牌子。凡此种种,肆意践踏民主与法制,即使再“廉”、再“能”、再“强”,恐怕也不会受到人民最广泛的欢迎,有的官员以微弱多数票当选高官更应从人大代表犹豫的眼神中自我反省。
因而,人民需要的好官应当是既廉又勤、既能又强,既充分发扬民主,又遵守党纪国法的“好公仆”。但也有人认为,要想干出点“名堂”,就要敢于突破法律、法规的某些“禁区”,没有适度的“良性”违法,就无所谓“改革”与“创新”,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法盲表现。法是活的,通常给为官者以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况且法在实践中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还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予以修正直至废除。反之,假如官员都可以根据个人施政偏好随意解读、歪曲、践踏法律,哪还谈得上什么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呢?更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社会。
由此可见,官员特别是称之为“父母官”的地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展示自已的个性、抱负与胆略的行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应当鼓励的,但必须把权力的运用严格控制、约束在依法行政的框架范围内。人们在欢呼、赞美“个性官员”过程中,也需谨防落入靠“人治”为政治“卖点”、靠践踏法律“红线”为升官“捷径”的所谓“个性官员”编织的“玫瑰陷阱”,但愿“个性官员”施政行为在日益加强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更加规范,更加健康,更能代表最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金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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