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不该被跨县“扔”来“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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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03日13:52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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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陕西省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得知在广货街镇政府附近有一流浪乞讨者。发现这名流浪乞讨者身体极度虚弱、且已不能行动后,谌太林不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积极救助,而是考虑到马上就有上级来进行卫生检查,因此安排出租车司机姜某和补轮胎个体户郭某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往邻县柞水县地界秦岭深山中丢弃。由于流浪乞讨者未能及时得到救助,于次日死亡。同年12月,柞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谌太林身为镇政府民政干部,负有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职责,但其在处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不是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反而雇人将流浪乞讨人员遗弃,致使这名流浪乞讨人员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谌太林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谌太林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谌太林系国家工作人员,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08年03月02日 来源:新华社)据当地知情人士称,“跨县扔乞丐”并非孤例,临县的民政局也经常在晚上悄悄地开车“扔”一些流浪人员过来,“对付这些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再将他们‘扔’回去或者‘扔’到其它临县。”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或有残疾或遇到特殊困难或遭受过重大生活变故,为生计不得不流浪乞讨,倍尝生活艰辛。有一点办法,谁也不会轻易放下自尊,风餐露宿,看人脸色过活,甚至被民政部门跨县“扔”来“扔”去。乞丐也是人,有自己的尊严,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尽管他们或穷或身缠疾病。民政部门把他们跨县“扔”来“扔”去,是不道德的,违法的,是对人性的亵渎,是对法定义务的背弃。
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安排工作,是国家的义务之一。罗斯福曾经说过,国家的义务之一,就是要照顾那些在逆境下若无别人帮助就难以为生的公民——政府必须给这些困难的公民以援助,不是作为一种慈善事业,而是一种义务。
2007年末,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通知要求,要抓紧解决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低保、五保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党和国家一直关心困难群众生活,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该《通知》特别要求要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包括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由于他们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没有工作岗位,有的不在自己所在的社区,加之,一些人认为他们影响市容,妨碍社会秩序,故此,在“两节”期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从最困难的群体做起,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做起。有些民政部门对乞丐抱有成见,认为他们既穷又脏,影响城市形象,妨碍公共秩序,他们的存在会降低部门业绩的分值,给部门“丢脸”“抹黑”,故而,把乞丐跨县“扔”来“扔”去。这是虚假的政绩观使然,是对人权的漠视和践踏,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南辕北辙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包括乞丐在内的穷人。乞丐既不能在日常尤其是节日被忽视,也更不允许为迎接卫生检查而被跨县“扔”来“扔”去。民政部门的责任是教育引导、帮助扶持他们改变乞讨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多地给予他们关爱,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之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王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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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或有残疾或遇到特殊困难或遭受过重大生活变故,为生计不得不流浪乞讨,倍尝生活艰辛。有一点办法,谁也不会轻易放下自尊,风餐露宿,看人脸色过活,甚至被民政部门跨县“扔”来“扔”去。乞丐也是人,有自己的尊严,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尽管他们或穷或身缠疾病。民政部门把他们跨县“扔”来“扔”去,是不道德的,违法的,是对人性的亵渎,是对法定义务的背弃。
认真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安排工作,是国家的义务之一。罗斯福曾经说过,国家的义务之一,就是要照顾那些在逆境下若无别人帮助就难以为生的公民——政府必须给这些困难的公民以援助,不是作为一种慈善事业,而是一种义务。
2007年末,民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通知要求,要抓紧解决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低保、五保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党和国家一直关心困难群众生活,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该《通知》特别要求要认真做好两节期间包括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由于他们居无定所,四处漂泊,没有工作岗位,有的不在自己所在的社区,加之,一些人认为他们影响市容,妨碍社会秩序,故此,在“两节”期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保障和改善民生,要从最困难的群体做起,要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做起。有些民政部门对乞丐抱有成见,认为他们既穷又脏,影响城市形象,妨碍公共秩序,他们的存在会降低部门业绩的分值,给部门“丢脸”“抹黑”,故而,把乞丐跨县“扔”来“扔”去。这是虚假的政绩观使然,是对人权的漠视和践踏,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南辕北辙的,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包括乞丐在内的穷人。乞丐既不能在日常尤其是节日被忽视,也更不允许为迎接卫生检查而被跨县“扔”来“扔”去。民政部门的责任是教育引导、帮助扶持他们改变乞讨的生活方式,尽可能多地给予他们关爱,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之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王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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