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报道负面新闻该不该遭异地拘传?
2008年01月08日13:57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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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一篇名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3天后,西丰县公安局和政法委工作人员携带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以报道失实诽谤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有人说,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应该由该县县委书记出面申请,但该县县委书记回应说并不知情.人们除了关注报道是否属实,大家更关心的是这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 他们该不该进京拘传记者?.昨晚,有消息证实该县公安局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
一方面,现在新闻工作者采访越来越难了.是不是单位的都实行了所谓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他们要么不给你提供采访需要的资信,要么就给你提供经过提前加工好的,模式化的标准新闻。你要采访那个部门,往往会被告知他们实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自己无权也不便发表言论,甚至干脆拒绝采访。采访如果有一点失实,就可能被、起诉甚至是投进监狱。这就要求记者采访一定要细致深入,要学会自我保护,更要拒腐蚀,用不沾,比如,该事件中,该县政府部门就反映,记者和投诉者吃住在一起,这些有失公允的瓜田李下,就更要避免。否则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给别有用心的抓住什么把柄,届时只好望文生叹了啊。记者的采访调查权应全社会给予支持,进一步遏止腐败。
另一方面,因为现在舆论相对开放了,人们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重视,一些有采访资格没有采访资格的人都来冒充新闻记者,到处招摇撞骗,而即使一些有真实记者身份的人,也利用采访负面报道,道听途说,不深入调查,对单位和个人敲诈勒索,败坏了记者队伍的形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记者队伍的管理。
在大家对上述事件正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法人杂志社2008年元月4日法人杂志声明“《法人》杂志2008年第一期刊登了《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一些网络对该文进行了转载;依据西丰方面最新提供的一些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复核,并将核实结果予以公布。在此期间,敬告各网络媒体请勿转载此文。”这篇声明让人浮想联翩,是该记者采访的事实的确有很大的失实吗?还是两个单位之间,留有了私下和解的余地?事情闹到这部田地,不是哪个人哪个单位接几个钱或出几个钱就可以解决了的,公众不可以随便用来达到一些希望达到目的的道具,事实必须进一步展示在大家面前。记者肩负着上传下达,和舆论监督的重任,群众的知情权很多是从公众媒体得来的,且不说该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引用的传言是否构成诽谤,但进京抓人应该是并不恰当.。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应该组成联合调查组,主要是调查,该记者是否索贿受贿,报道是否有意中伤诽谤,调查报道的事实是否是事实,如果是事实或不是事实,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假设诽谤成立,该县是否有权这样办案传人,如果不是诽谤,这样兴师动众又当如何?(心路指引)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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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现在新闻工作者采访越来越难了.是不是单位的都实行了所谓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他们要么不给你提供采访需要的资信,要么就给你提供经过提前加工好的,模式化的标准新闻。你要采访那个部门,往往会被告知他们实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自己无权也不便发表言论,甚至干脆拒绝采访。采访如果有一点失实,就可能被、起诉甚至是投进监狱。这就要求记者采访一定要细致深入,要学会自我保护,更要拒腐蚀,用不沾,比如,该事件中,该县政府部门就反映,记者和投诉者吃住在一起,这些有失公允的瓜田李下,就更要避免。否则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给别有用心的抓住什么把柄,届时只好望文生叹了啊。记者的采访调查权应全社会给予支持,进一步遏止腐败。
另一方面,因为现在舆论相对开放了,人们对舆论监督越来越重视,一些有采访资格没有采访资格的人都来冒充新闻记者,到处招摇撞骗,而即使一些有真实记者身份的人,也利用采访负面报道,道听途说,不深入调查,对单位和个人敲诈勒索,败坏了记者队伍的形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记者队伍的管理。
在大家对上述事件正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法人杂志社2008年元月4日法人杂志声明“《法人》杂志2008年第一期刊登了《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一些网络对该文进行了转载;依据西丰方面最新提供的一些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复核,并将核实结果予以公布。在此期间,敬告各网络媒体请勿转载此文。”这篇声明让人浮想联翩,是该记者采访的事实的确有很大的失实吗?还是两个单位之间,留有了私下和解的余地?事情闹到这部田地,不是哪个人哪个单位接几个钱或出几个钱就可以解决了的,公众不可以随便用来达到一些希望达到目的的道具,事实必须进一步展示在大家面前。记者肩负着上传下达,和舆论监督的重任,群众的知情权很多是从公众媒体得来的,且不说该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引用的传言是否构成诽谤,但进京抓人应该是并不恰当.。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应该组成联合调查组,主要是调查,该记者是否索贿受贿,报道是否有意中伤诽谤,调查报道的事实是否是事实,如果是事实或不是事实,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假设诽谤成立,该县是否有权这样办案传人,如果不是诽谤,这样兴师动众又当如何?(心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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