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应慎用
2008年01月08日13:49 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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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为落实学生助学金,陕西榆林市绥德县职高校长高勇追着请县长签字,被当地教育局责令停职检查,并随后被当地警方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事情本来并不复杂要处理好也不难,职高校长非要县长签字,县长崔博急着要去开会,可公安局一插手媒体一报道麻烦就大了。
此事被陕西一家媒体以“追着去开会的县长签字,校长被以妨害公务拘留”为题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些干部群众认为这有滥用权力之嫌,当地有人给崔博打电话、发短信谴责他。网上也引起一片讨伐声,网友惊呼“要签字就被拘,这都什么事啊”、“县长这官威也忒大了”、“县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闪开别妨害咱县长老爷的公务!”还有的网友将崔博称为“史上年最牛县长”,认为县长对待校长的态度恶劣就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漠不关心根本不配当县长,群众的议论和网友的批评矛头直指县长。
1月4日榆林市委书记周一波出差回来后连夜赶赴绥德调查了解事情经过,撤销了县公安局、教育局的两个处分决定。次日周一波看望了职高校长高勇,同行的绥德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县公安局、教育局领导向高勇表示道歉,校长高勇与县长崔博握手互致歉意,都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年1月7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因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的消息,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因为涉及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这件事比绥德职高校长被拘要复杂,目前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还不清楚,但仅警方插手作为自诉案件的诽谤案,风尘仆仆去京城拘记者这一点来说,毕竟还是失之慎重或者说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里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还有就是作为记者,其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报导的刊发是要经过审核的,作为法人的报社与记者是共同责任人,彼此是互为连带责任的。
这两件事都是事关“县长或县委书记”,也都是警方使用了公权力,前者已有了令人心慰的结局,后者还在处理中。但就两事件折射出的问题还是令人深思的,不难看出当前在我们干部队伍中也包括我们的公安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官本位”思想,特别是当事关自己的上级时,对公权力的使用就容易失之慎重,致使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缺少对群众的理解和包容,缺少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也告诉人们要真正落实中央“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还需要更多的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的公安机关如何依法办案执法为民,在警务实践中显然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2008年1月7日
(阎笑古)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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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被陕西一家媒体以“追着去开会的县长签字,校长被以妨害公务拘留”为题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些干部群众认为这有滥用权力之嫌,当地有人给崔博打电话、发短信谴责他。网上也引起一片讨伐声,网友惊呼“要签字就被拘,这都什么事啊”、“县长这官威也忒大了”、“县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闪开别妨害咱县长老爷的公务!”还有的网友将崔博称为“史上年最牛县长”,认为县长对待校长的态度恶劣就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漠不关心根本不配当县长,群众的议论和网友的批评矛头直指县长。
1月4日榆林市委书记周一波出差回来后连夜赶赴绥德调查了解事情经过,撤销了县公安局、教育局的两个处分决定。次日周一波看望了职高校长高勇,同行的绥德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县公安局、教育局领导向高勇表示道歉,校长高勇与县长崔博握手互致歉意,都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年1月7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了“因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的消息,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因为涉及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这件事比绥德职高校长被拘要复杂,目前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我们还不清楚,但仅警方插手作为自诉案件的诽谤案,风尘仆仆去京城拘记者这一点来说,毕竟还是失之慎重或者说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里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还有就是作为记者,其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报导的刊发是要经过审核的,作为法人的报社与记者是共同责任人,彼此是互为连带责任的。
这两件事都是事关“县长或县委书记”,也都是警方使用了公权力,前者已有了令人心慰的结局,后者还在处理中。但就两事件折射出的问题还是令人深思的,不难看出当前在我们干部队伍中也包括我们的公安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官本位”思想,特别是当事关自己的上级时,对公权力的使用就容易失之慎重,致使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缺少对群众的理解和包容,缺少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也告诉人们要真正落实中央“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还需要更多的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同时,我们的公安机关如何依法办案执法为民,在警务实践中显然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2008年1月7日
(阎笑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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